(一)联系的普遍性、客观性、条件性和多样性
1、联系的普遍性: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处于相互联系之中,不存在孤立的、不与周围事物相联系的事物,整个世界就是一个普遍联系的有机整体。(但并不是世界上任何两个事物之间都是直接联系的。)
2、联系的客观性:联系的客观性是指联系是事物本身固有的联系,它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用主观臆想的联系来代替客观事物本身固有的联系,是典型的唯心主义。联系是客观的,但并不是说人们对事物的联系无法改变,相反,人们可以根据事物固有的联系改变事物的状态,建立新的具体联系。
3、联系的条件性:任何事物的产生、存在、发展和灭亡都是有条件的。因此,任何具体的联系无不依赖于一定的条件,随着条件的改变,事物之间及事物内部各因素之间的联系的性质、方式也会发生变化,这就是联系的条件性。事物的联系之所以是客观的,也就是因为联系是有条件的;人们主观臆造的联系之所以是错误的,也就是无视联系的条件性。
4、联系的多样性:世界上的事物是千差万别、无限多样的,因此,事物的联系也是纷繁复杂、多种多样的。事物的多样性决定了联系的多样性。
(二)因果联系的特点、原因与结果的辩证关系
因果联系的特点是:第一,因果联系具有先行后续的关系,原因在前,结果在后;第二,因果联系是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原因引起结果,结果被原因所引起。
在掌握因果联系的特点时,要注意一个易混易错点。容易把只具有先行后续关系的联系误认为就是因果联系了。我们要注意,如果是因果联系的联系,则必须同时符合具有“先行后续的关系”和“引起被引起的关系”这两个条件。只是先行后续的关系,并不一定是因果联系,只有具有引起和被引起关系的联系,才是因果联系最根本的特点。
(一)事物联系的客观性与人的关系
1、事物的联系就其与人的实践关系来说可分为自在事物的联系与人为事物的联系。自在事物中的机械、物理、化学、生物的联系在人产生之前它就存在着,当然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人为事物的联系是人类实践的产物,尽管它体现出“人化”的特点,但这种联系仍然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因为人为事物的联系只有反映了客观的联系才具有真实性,并经过实践这一客观的物质活动才能转化为现实性。所以,人类社会所创造的一切事物的联系,就其本质而言也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2、联系的客观性是指联系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它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人们既无法否定一事物与周围事物的客观联系,也无法割断事物的昨天与今天、今天与明天的联系。
3、人们可以根据事物的固有联系改变事物的状态,建立新的具体联系。这体现了人的主观能动性,但决不是否定事物的客观联系。事物状态的改变,并没有否定事物与周围事物的联系,只是使联系的具体形式更加多样了。联系形式不管怎样多样,如何变化,但终归都属于联系这一点是不变的,是客观的。
4、人们如果无视事物的客观联系,或否定客观存在的联系,必然给人类带来恶果,受到客观联系的惩罚。
(二)原因和结果的互相转化
原因和结果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转化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在这一关系中是原因,在另一关系中则是结果,反之亦然;另一种情形是在同一关系中,两种现象互为因果。在事物的因果联系中,并非任何一种因果关系都能成为互为因果的关系,只有一部分事物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互为因果的关系。在互为因果的关系中,也是从关系双方的互相作用中才能理解互为因果的关系。
(三)整体功能大于各个部分功能之和;选择最优方案,实现最优目标
在这两个难点中,前者涉及系统论中“结构和功能”的问题,后者牵涉到“优选法”的理论问题。
整体功能大于各个部分功能之和,这只是说明了整体和部分功能中的一种情形,不能把它随意扩大范围,认为在任何条件下都是整体功能大于各个部分的总和,这是错误的。只有当各部分以有序、合理、优化的结构形成整体时,整体的功能才会大于各部分功能之和。例如,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我国当前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等。
在整体和部分的关系中,整体处于统帅的决定地位,我们的一切活动都应该有全局观念和整体观念。在选择方案时,要求人们从整体出发,在整体和部分的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中,综合地考察对象,立足整体,统筹全局,以实现最优目标。人们常说的“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就是选择最佳方案的形象比喻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