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制是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企业组织形式,不具有社会制度属性,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
(2)不能笼统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
(3)一切反映社会化大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
(4)当前,经过公正评估严格审计后,向社会或企业职工出售部分公有资产,不是资产的“流失”,不是私有化,这是资产由实物形态转化为货币形态。“纯粹的”、百分之百国有资产的企业减少一些,形式上看是“退”,实质上是进,因为这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的实际。